法律咨询热线:18980058693
首页
律师简介
房产法规
事故索赔
合同订立
业主维权
合同知识
法律咨询
联系方式
首页 > 律师文集 >

事故诉讼

房产法规事故索赔合同订立业主维权合同知识租房知识合同保全事故鉴定合同法规事故诉讼物业管理刑事法规刑事动态
搜索律师文集
关键字
法律援助
电话:18980058693
联系人:王定刚
四川 成都

交通事故认定书在民事诉讼中的性质

添加时间:2013年3月5日   来源: 成都资深律师     http://www.zslscd.com/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证据。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送达当事人。”
《交通事故处理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六条公安机关督察部门可以依法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处理交通事故工作进行现场监督,依法查处违法违纪问题。
  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下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交通事故工作进行监督,发现错误应当及时纠正。
《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第六十二条 各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成立由具有交通事故处理高级资格的交通警察组成的交通事故处理专家小组,负责交通事故认定的审核、复核工作。
  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承办单位的交通事故认定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检查中或者接群众投诉经审查发现“交通事故认定书”存在错误的,应当作出撤销该“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决定,由承办单位在规定期限内另行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
  对承办单位拒不执行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决定的,按照《公安机关内部执法监督规定》予以撤销或者变更,同时按照《公安机关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进行错案追究。
基于以上法律规定对交通事故认定书的性质进行分析: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法工办复字〔2005〕1号《关于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行为是否属于具体行政行为,可否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意见》,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作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案件的证据使用。因此,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行为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不能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果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认定书牵连的民事赔偿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如果对交通事故认定书不服可以向上一级交警部门反映,上一级交警部门依照执法监督程序,对案件进行复核,如果认为原认定有错误,应当作出撤销或者变更的决定,指令原认定的交警部门重新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做出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是一种鉴定结论。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基本事实”是指交通事故主要的基本情况,包括车辆在交通事故时的行驶状况;机动车驾驶人是否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车辆的损毁状况;人员伤亡状况以及相关财产的损失等。“成因”是指交通事故是因何种主要原因造成的,包括当事人行为与交通事故的因果关系和第三者的原因以及客观原因等。“当事人的责任”是指当事人对造成交通事故责任大小的承担,即事故的发生由哪一方当事人的责任造成的,或者双方各自对该事故承担多大责任。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事故的成因、当事人对事故应负的责任,都是事实问题,它们均不涉及民事赔偿或者刑事责任承担等法律适用问题,只对鉴定对象的事实发表判断意见。《交通安全法》将《道路交通管理条例》中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修改为“交通事故认定书”,同时取消了当事人的复议、复核权,使得交通事故认定书更具有鉴定结论的特征。
交通事故责任的认定并不能等同于民事赔偿责任的划分。
道路交通事故的责任问题应该按照我国民法通则第123条关于高度危险作业造成损害的规定处理,不应将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事故责任认定等同于民事责任的承担。
《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按照下列方式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
  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适用无过错责任。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的交通事故由机动车承担赔偿责任,即使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机动车没有责任、非机动车和行人负全责,机动车也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如果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行人有违章行为,机动车驾驶人又采取了必要处置措施的,也只是可以减轻机动车驾驶人的责任而不是免除。除非事故是非机动车、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才不需承担赔偿责任。
一直以来在司法实践中,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具有较强的证据效力,是法院在民事诉讼中确定当事人民事责任民事责任的主要依据。这是错误的。既然“交通事故认定书”是证据的一种,那么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就需要进行质证,法院根据质证情况和审理查明的事实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的效力进行判断,做出采信或是不采信的结论。并不能因为交通事故认定书是行政机关做出的鉴定结论就直接采信,也不能不经审理就将交通事故认定书记载的双方的过错程度作为认定民事责任的依据。
当事人如果对交通事故认定书有异议,可以向交通管理部门申请调取事故卷宗或申请法院调取事故卷宗:包括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车辆鉴定书、尸体鉴定书、询问笔录、证人笔录等。分析证据材料的矛盾性、不客观性,作为不服事故认定的依据;可通过线索寻找事故现场目击者作调查笔录,收集对自己有利的证据,向法庭提出书面申请,要求证人出庭作证。从而请求法院不予采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中的责任认定结论,依法确定双方在交通事故中的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首页 | 律师简介 | 专长领域 | 律师文集 | 相册影集 | 人才招聘 | 法律咨询 | 联系方式 | 友情链接 | 网站地图
All Right Reserved

成都资深律师


All Right Reserved Copyright@2024 版权所有 法律咨询热线:18980058693  技术支持: 大律师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