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热线:18980058693
首页
律师简介
房产法规
事故索赔
合同订立
业主维权
合同知识
法律咨询
联系方式
首页 > 律师文集 >

业主维权

房产法规事故索赔合同订立业主维权合同知识租房知识合同保全事故鉴定合同法规事故诉讼物业管理刑事法规刑事动态
搜索律师文集
关键字
法律援助
电话:18980058693
联系人:王定刚
四川 成都

[中山]成立业主委员会,保障业主权益

添加时间:2013年7月29日   来源: 成都资深律师     http://www.zslscd.com/
案件回顾:
黄先生:我在某小区入住一年多以来,发生自行车被盗2次、车房门被撬1次,尽管物业公司在半年前装了摄像头监控装置,但国庆节的时候(10月4日)我还是被偷了一辆自行车,被盗的时间可以锁定在10月2、3号,我向物业公司提供了详细的线索,再加上小区范围内的摄像头监控装置,但物业公司依然找不出罪犯。这件事情该由谁来负责?我们可以采取哪些法律手段?我们小区都建成几年了,一直没有业主委员会,那我们该怎样对物业进行监督呢?
不少住宅小区中,业主与物业公司之间都会发生相似的事件。针对物业管理方面的问题,小编走访了万里海天律师事务所的邱律师,请他做了有关方面的解答。
物业公司对业主的财产承担普遍意义上的责任
一般而言,住宅小区的开发商直接聘请物业管理公司,物业管理公司是为全体业主服务的,可以说,业主就是物业管理公司的“老板”。
针对上述案件的情况,邱律师说,盗窃是属于刑事案件,由犯罪人直接承担责任。如果在没有抓获犯罪人的情况之下,业主可以追究物业管理公司的责任。但是,从法律上讲,物业公司对业主的财产只是承担普遍意义上的责任,能否向物业公司追究相应的责任,要视乎当时的具体条件而定。以上述的案件为例,黄先生要确定自行车被盗期间,物业管理公司的人力、物力、硬件设施是否到位,能否做到足够保障业主的财产利益。如果物业管理公司在这些方面没有足够做到位,那就是物业疏于管理的问题,黄先生可以向物业公司追讨相应的经济补偿,而补偿的额度则由当时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决定。
成立业主委员会,保障业主利益
邱律师表示,像黄先生遇到的这种情况,解决的途径主要有两个:一是通过业主委员会或直接与物业管理公司进行沟通协商,二是通过法律的途径来解决。
黄先生所在的小区,几年来一直没有成立业主委员会,邱律师则建议应该要靠自己推动,成立业主委员会,保障业主的利益。因为社区和政府部门对业主委员会都是持支持态度的,且国家法律对成立业主委员会的条件也没有明确的规定。业主可以通过发动起广大的业主开会投票选举,再为其制定相关的章程,规范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一般而言,业主与物业管理公司的法律管理条例,主要就是以《物业管理条例》和《物权法》为主。邱律师建议,如果业主与物业管理公司有意见问题或纠纷的话,可以参考以上两个法律条例,保护自己本身的权利。
相关资料:
如何成立业主委员会
为了维护住宅小区内全体业主和住户的合法权益,成立业主委员会是非常必要的。
一、成立业主委员会的条件:
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大会或者业主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由业主担任。
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所在地的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会同住宅出售单位组织召开第一次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
1、公有住宅出售建筑面积达到百分之三十以上;
2、新建商品住宅出售建筑面积达到百分之五十以上;
3、住宅出售已满两年。
二、成立业主委员会后要办理登记手续
业主委员会自选举产生之日起十五日内,持下列文件向所在地的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登记:
1、成立业主委员会登记申请书;
2、业主委员会委员名单;
3、业主委员会章程。
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应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完成登记工作,对不符合本条例规定成立的业主委员会不予登记,并用书面通知申请人。
三、业主委员会应当维护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1、召开业主大会或者业主代表大会,报告物业管理的实施情况;
2、选聘或者解聘物业管理企业,与物业管理企业订立变更或者解除物业管理服务合;
3、依照本条例设立物业维修基金的,负责该基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
4、审定物业管理企业提出的物业管理服务年度计划、财务预算和决算;
5、听取业主和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物业管理企业的管理服务活动;
6、监督公共建筑、公共设施的合理使用;
7、业主大会或者业主代表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8、业主委员会应当定期召开会议,会议必须有过半数委员出席有效,作出决定应当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
四、业主公约的效力
1、业主公约是有关物业使用、维修和其他管理服务活动的行为规范,对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使用人应当遵守业主公约。
2、业主公约自业主大会或者业主代表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3、业主委员会应当自业主公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将业主公约报所在地的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
4、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对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使用人具有约束力。
5、业主公约和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不得与法律、法规相抵触。




首页 | 律师简介 | 专长领域 | 律师文集 | 相册影集 | 人才招聘 | 法律咨询 | 联系方式 | 友情链接 | 网站地图
All Right Reserved

成都资深律师


All Right Reserved Copyright@2024 版权所有 法律咨询热线:18980058693  技术支持: 大律师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