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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 成都

房地产管理的法律规定

添加时间:2013年8月26日   来源: 成都资深律师     http://www.zslscd.com/
    房地产开发用地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必须符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和年度用地建设计划。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让土地使用权用于房地产开发的。须根据省级以上人民政府下达的控制指标拟订年度出让土地使用权方案,按照国务院规定,报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批准。一般都参照《土地管理法》规定的划拨国有上地使用权的批准权限实施。即凡耕地在1000亩以上,其他土地2000亩以上的,由国务院批准;耕地3亩以下,其他土地10亩以下的,由县级政府批准;省辖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批准权限,由省、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但在实际的出让工作中,常超越以上规定的限额,因此,必须经常进行监督。

       土地使用权的出让,由市、县人民政府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出让的每幅地块、用途、年限和其他条件,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会同城市规划、建设、房产管理部门共同拟定方案,按照国务院规定,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实施。

       国家实行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制度。

       房地产抵押时,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办理抵押登记。因处分抵押房地产而取得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的,应当依照规定办理过户登记。

       房地产的基准地价、标定地价和各类房屋的重置价格应当定期确定和公布,国家实行房地产价格评估制度。房地产价格的评估,应当遵循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按照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和评估程序,以基础地价、标定地价和各类房屋的重置价格为基础,参照当地的市场价格进行评估。

       国家实行房地产成交价格申报制度。房地产权利人转让房地产,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如实申报成交价。不得瞒报或作不实的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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