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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法与房地产法的关系

添加时间:2013年10月7日   来源: 成都资深律师     http://www.zslscd.com/
  根据《建筑法》,建筑活动应当确保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符合国家的建筑工程安全标难。建筑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由于建筑施工企业的原因造成建筑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推的,负责返工、修理,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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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建筑法》,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建筑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建筑法》所称的建筑活动,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活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小型房屋建筑工程的建筑活动,参照该法执行。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房地产开发项日的设计、施工,必须符合国家的有关标淮和规范。”“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可见,进行房地产开发建设,必须向时按照《建筑法》和《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要求进行。现在,某些建筑物(人型的、中型的、小型的都有),工程质量低劣,甚至给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造成重大损失,对此必须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法律责任。政府、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必须切实负起责任,加强对建筑质量的监督管职,杜绝事故隐患。
  因此,从特定意义上说,建筑法也可列为广义房地产法的重要织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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