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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 成都

债权人撤销权的行使

添加时间:2014年1月28日   来源: 成都资深律师     http://www.zslscd.com/
    
         1.债权人撤销权由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通过诉讼方式行使
由于债权人撤销权关系到第三人的利益,因此,应由法院审查债权人撤销权的各项成立要件,以避免债权人撤销权的滥用。
    2.在债权为连带债权的情况下
所有的债权人可作为共同原告主张债权人撤销权,也可以由其中的一个债权人作为原告主张债权人撤销权,但在后者情况下,其他共同债权人不得再就该撤销权的行使提起诉讼。
    3.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74条的规定提起撤销权诉讼时,只以债务人为被告,未将受,益人或受让人列为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该受益人或受让人为第三人。两个或两个以上债权人以同一债务人为被告,就同一标的提起撤销权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合并审理。
    4.债权人撤销权的行使也受到限制
在行使范围上,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在行使期限上,撤销权应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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