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热线:18980058693
首页
律师简介
房产法规
事故索赔
合同订立
业主维权
合同知识
法律咨询
联系方式
首页 > 律师文集 >

房产法规

房产法规事故索赔合同订立业主维权合同知识租房知识合同保全事故鉴定合同法规事故诉讼物业管理刑事法规刑事动态
搜索律师文集
关键字
法律援助
电话:18980058693
联系人:王定刚
四川 成都

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室内机动车停车位销售、测绘、产权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

添加时间:2014年5月26日   来源: 成都资深律师     http://www.zslscd.com/
【实施时间】2003/01/01【颁布单位】京国土房管权[2002]1109号
  各区县国土房管局、市房屋土地登记事务中心、市房地产勘察测绘所、各有关单位:
  现将室内机动车停车位销售、测绘、产权登记的有关问题的通知如下,请按照执行。
  一、商品房销售(预售)中,室内机动车停车位的销售应以“个”为计价单位。
  二、室内机动车停车位的面积,可按停车位实际占用面积的方式计算,也可以按实际占用面积加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的方式计算,但每一幢楼房只能选择一种计算方式。产权登记面积,由测绘单位根据买卖双方的销售(预售)合同中约定的计算方式进行测量。选择按实际占用面积方式的,合同中应约定另有公用建筑面积的部位名称、面积;选择按实际占用面积加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方式的,合同中应约定停车位实际占用面积、分摊公用建筑面积的部位名称、面积,分摊系数、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
  为室内机动车停车位服务的设备占用房屋的,应与接受该设备服务的其他房屋按比例分摊设备用房的建筑面积。
  三、买卖合同中对室内机动车停车位面积计算方式未作约定的,开发企业提供的测量面积,应由买卖双方签定补充合同进行确认,未经确认不能作为产权登记的依据。
  四、室内机动车停车位面积计算方式、面积未经买卖双方确认,交易、登记部门不得办理交易、登记手续。
  五、销售的室内机动车停车位可单独核发房屋所有权证,也可以与购买的商品房合并核发房屋所有权证。
  六、本通知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施行之前已销售未进行产权登记的室内机动车停车位,可按本通知的规定调整。



首页 | 律师简介 | 专长领域 | 律师文集 | 相册影集 | 人才招聘 | 法律咨询 | 联系方式 | 友情链接 | 网站地图
All Right Reserved

成都资深律师


All Right Reserved Copyright@2024 版权所有 法律咨询热线:18980058693  技术支持: 大律师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