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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定刚
四川
成都
合同知识之逾期承诺和承诺迟延
添加时间:
2014年7月21日
来源:
成都资深律师
http://www.zslscd.com/
逾期承诺和承诺迟延
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的以外,为新要约。
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形能够及时到达要约人,但因其他原因承诺到达要约人时超过承诺期限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因承诺超过期限不接受该承诺的以外,该承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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