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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 成都

借款用于非法活动的,借贷关系能得到法律保护吗?

添加时间:2014年7月23日   来源: 成都资深律师     http://www.zslscd.com/
现实中,很多人都存在一个认识上的误区,即认为借款的用途不会对借贷关系及还款产生影响。换句话说,不论借款人借钱是用于正当经商做生意还是非法活动,出借人都可以向其主张债权,因为“欠债还钱”是天经地义的事。其实,这种观念是不正确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11条规定:“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为了进行非法活动而借款的,其借贷关系不予保护。对双方的违法借贷行为,可按照民法通则第134条第3款及《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63条、第164条的规定予以制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63条规定:“在诉讼中发现与本案有关的违法行为需要给予制裁的,可适用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收缴进行非法活动的财物和非法所得,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处以罚款、拘留。采用收缴、罚款、拘留制裁措施,必须经院长批准,另行制作民事制裁决定书。被制裁人对决定不服的,在收到决定书的次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决定暂不执行。”第164条规定:“适用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三款对公民处以罚款的数额为500元以下,拘留为15日以下。依法对法定代表人处以拘留制裁措施,为15日以下。以上两款,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也就是说,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在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为了进行非法活动的情况下借款的,不但双方的借贷关系不受法律保护,同时,人民法院还可以对出借人、借款人予以训诚、责令具结悔过、收缴进行非法活动的财物和非法所得,并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处以罚款、拘留。
 
律师提示
债权人在借出款项特别是数额较大的款项时,应该弄清楚借款人借款的真实用途,若发现借款人借款用于赌博、嫖娼、贩毒、走私等非法活动,应予坚决拒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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