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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对自行委托的检验、鉴定、评估结论有异
添加时间:
2014年12月19日
来源:
成都资深律师
http://www.zslscd.com/
当事人对自行委托的检验、鉴定、评估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检验、鉴定结论后三日内另行委托检验、鉴定、评估,并告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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