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注册建造师信用档案管理办法
添加时间:
2014年12月25日
来源:
成都资深律师 http://www.zslscd.com/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规范注册建造师个人信用行为,建立完善和有效利用注册建造师信用档案,根据《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和相关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建造师的注册、继续教育、执业状态和行为评价等有关信息采集、使用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管理体制)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负责建立和完善全国统一的注册建造师信用档案信息管理平台。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全国统一的注册建造师诚信标准,负责对各专业注册建造师信用档案信息管理工作进行监督。
第四条(信息分类) 注册建造师信用档案信息包括注册、继续教育、执业状态和行为评价等信息。
第五条(注册信息)注册信息包括注册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身份证明、毕业院校、所学专业、学历、学位,聘用企业情况,一级建造师资格证书专业类别、证书编号、考试合格专业类别、考试合格证明编号,注册专业、注册证书编号、注册有效期、执业印章编号(含校验码)、执业印章使用有效期等信息。
个人情况信息由建造师申请初始注册、延续注册、变更注册、增项注册、注销注册、重新注册过程中提供。注册信息由注册机构通过注册管理系统在申请、审核、批准过程中同步采集。
注册建造师对本人信息真实性负责,注册建造师所在聘用企业对企业情况及聘用情况如实填报,省级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有关书面材料进行审核并存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