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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 成都

当事人可以选择检验、鉴定、评估机构

添加时间:2015年4月1日   来源: 成都资深律师     http://www.zslscd.com/
  《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条第四款规定:“具备资格的检验、鉴定、评估机构应当向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向当事人介绍符合条件的检验、鉴定、评估机构,由当事人自行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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