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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字
法律援助
电话:
18980058693
联系人:
王定刚
四川
成都
当事人可以选择检验、鉴定、评估机构
添加时间:
2015年4月1日
来源:
成都资深律师
http://www.zslscd.com/
《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条第四款规定:“具备资格的检验、鉴定、评估机构应当向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向当事人介绍符合条件的检验、鉴定、评估机构,由当事人自行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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