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热线:18980058693
首页
律师简介
房产法规
事故索赔
合同订立
业主维权
合同知识
法律咨询
联系方式
首页 > 律师文集 >

事故鉴定

房产法规事故索赔合同订立业主维权合同知识租房知识合同保全事故鉴定合同法规事故诉讼物业管理刑事法规刑事动态
搜索律师文集
关键字
法律援助
电话:18980058693
联系人:王定刚
四川 成都

交通事故检验、鉴定的基本常识

添加时间:2015年6月3日   来源: 成都资深律师     http://www.zslscd.com/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检验、鉴定的时限是多少?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当事人生理、精神状况、人体损伤、尸体、车辆及其行驶速度、痕迹、物品以及现场的道路状况等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接到报案后五日内指派或者委托专业技术人员、具备资格的鉴定机构进行检验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检验、鉴定的时限是多少?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当事人生理、精神状况、人体损伤、尸体、车辆及其行驶速度、痕迹、物品以及现场的道路状况等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接到报案后五日内指派或者委托专业技术人员、具备资格的鉴定机构进行检验、鉴定。
  检验、鉴定应当在二十日内完成;需要延期的,经地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十日。检验、鉴定周期超过时限的,须报经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
  交通事故中的死亡人员的尸体检验完成后,死者亲属在几日内办理丧葬事宜?【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计算方法】
  交通事故死亡人员的尸体检验完成后,应当通知死者亲属在十日内办理丧葬事宜。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办理的,经县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由公安机关强制处理尸体,逾期存放的费用由死者亲属承担。
  交通事故当事人是否有权得到检验、鉴定结果?【 九步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检验、鉴定结果确定后二日内将检验、鉴定结论复印件交当事人。
  当事人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检验、鉴定结论有异议怎么办?
  当事人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检验、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检验、鉴定结论复印件后三日内提出重新检验、鉴定的申请。经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后,应当另行指派或者委托专业技术人员、有资格的鉴定机构进行重新检验、鉴定。
  当事人对自行委托的检验、鉴定、评估结论有异议的怎么办?
  当事人对自行委托的检验、鉴定、评估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检验、鉴定结论后三日内另行委托检验、鉴定、评估,并告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备案。
  当事人可以申请几次重新检验、鉴定、评估?
  申请重新检验、鉴定、评估以一次为限。重新检验、鉴定的时限与检验、鉴定的时限相同。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如何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经过调查后,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过错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也就是说,只要是在道路上和车辆有关的造成损害后果的事件都是交通事故,但利用交通工具作案或者因当事人主观故意造成的事故不属于交通事故,例如:利用交通工具杀人或者“碰瓷”案件都不属于交通事故,应当属于刑事案件或者其他治安案件。
共2页: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检验、鉴定的时限是多少?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当事人生理、精神状况、人体损伤、尸体、车辆及其行驶速度、痕迹、物品以及现场的道路状况等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接到报案后五日内指派或者委托专业技术人员、具备资格的鉴定机构进行检验
共2页:



首页 | 律师简介 | 专长领域 | 律师文集 | 相册影集 | 人才招聘 | 法律咨询 | 联系方式 | 友情链接 | 网站地图
All Right Reserved

成都资深律师


All Right Reserved Copyright@2024 版权所有 法律咨询热线:18980058693  技术支持: 大律师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