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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 成都

以赔偿培训费强续合同违法

添加时间:2015年8月5日   来源: 成都资深律师     http://www.zslscd.com/
  [导读] "劳动合同的合意解除终止是指  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1)在试用期内的; (2)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3)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4、用人单位“无过失性解除”
  唐某于2005年7月大专毕业后,进入蒙阴县某公司从事计算机工作,双方签订了为期5年的劳动合同。2007年10月,唐某被派到外地培训学习3个月。2010年6月,劳动合同期满前,该公司与唐某协商续订劳动合同,唐某表示不同意,要求终止劳动合同。该公司提出如不续订劳动合同,必须交纳培训费1万元,否则不予办理终止劳动合同手续。唐某遂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要求公司放弃收取培训费,并为其办理终止劳动合同手续。
  仲裁委经审理查明,根据《劳动法》第3条、第23条规定,劳动者享有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劳动部办公厅《关于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处理依据问题的复函》(劳办发[1995]264号)第3条规定,关于解除劳动合同涉及的培训费用问题,用人单位出资(指有支付货币凭证的情况)对职工进行各类技术培训,职工提出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如果合同期满,职工要求终止合同,则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劳动者支付该项培训费用。《山东省劳动合同条例》第17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并办理手续。《劳动合同法》第22条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本案中,该公司对唐某进行业务技术培训是公司的义务,如对某一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的,公司应与其签订有关培训协议,但该公司与唐某并没有就培训结束后有关事项作出任何约定。在这种情况下,合同期满后唐某提出不续订劳动合同,是符合法律规定的。该公司索要培训费、不予办理终止劳动合同手续是违法的。在仲裁委主持调解下,该公司放弃收取培训费的要求,并为唐某办理了终止劳动合同手续。(通讯员 公维玲 记者 金丽华)
  "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同时又未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也无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也未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劳动合同期限顺延至下列情形消失:  (1)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2)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3)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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