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出售或租赁房屋使用权是否征收契税问题批复
添加时间:
2016年11月17日
来源:
成都资深律师 http://www.zslscd.com/
正文:
【实施时间】19990708国税函[1999]465号
河南省财政厅
你厅《关于出售或租赁房屋使用权征收契税的请示》(豫财农税字[1999]27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房屋使用权与房屋所有权是两种不同性质的权属。根据现行契税法规的规定,房屋使用权的转移行为不属于契税征收范围,不应征收契税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