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热线:18980058693
首页
律师简介
房产法规
事故索赔
合同订立
业主维权
合同知识
法律咨询
联系方式
首页 > 律师文集 >

刑事动态

房产法规事故索赔合同订立业主维权合同知识租房知识合同保全事故鉴定合同法规事故诉讼物业管理刑事法规刑事动态
搜索律师文集
关键字
法律援助
电话:18980058693
联系人:王定刚
四川 成都

家教多次强奸17岁女学生 首师大附中一教师被开除

添加时间:2017年6月10日   来源: 成都资深律师     http://www.zslscd.com/

家教多次强奸17岁女学生

昨日有媒体报道称,北京海淀区首师大附中的数学教师在外辅导学生时,借在家中教学机会数次强奸一名17岁女学生。今日,记者从首师大附中了解到,该教师已被学校开除。海淀公安局表示,邹某因涉嫌强奸已被刑事拘留。

昨日,学生家长王先生向媒体反映,自己在2015年10月为在北方交通大学附属中学读高二的女儿聘请学校教师邹某当家教,补习费为700元/小时,一次2小时,在邹某家中补课。王先生称,该教师在2016年9月份从学校离职,之后转到首都师范大学附属中学初中部任教。虽然期间女儿表达过不想再让该教师补课,但考虑到长期合作关系,王先生一直聘用邹某,11月之后,教学地点换到王先生自己家中。

2016年12月底,王先生通过家里安装的摄像头看到邹某对女儿的猥亵行为。女儿告诉家人,邹某在2016年4月、7月、8月和12月对其实施了4次强奸,还对她说了很多威胁性话语。

今日上午,有多名网友表示,邹某在北方交大附中时曾带过高中数学。一名已毕业的女生透露,2015年邹某带过她们的数学课,当时邹某就喜欢在办公室对女生动手动脚。有女生上前请教,他会有摸手、拍大腿等动作,有学生向他表示希望不要有这类肢体动作时,他回应这是因为把她们当孩子看。之后班上就派男生去问问题,鲜有女生单独请教邹某。

今日中午,一名首师大附中的学生表示,1月19日晚接到学校通知称,学校已从媒体获知相关消息,为解除大家疑惑,特此说明:邹某自2016年9月起在我校临时代课,学校已不再使用。媒体所报道的学生非本校学生。希望大家以公安机关公布的相关调查结果为准。

记者随后致电首师大附中数学教研室。教研室值班老师称,学校确实在昨晚向学生发出通告,已经开除该名教师。今日下午,新京报记者从海淀公安局获悉,邹某因涉嫌强奸,目前已被海淀警方依法刑事拘留。

强奸罪的认定处罚

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或者故意与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当被害人因为酒精或药物或宗教影响等而无法拒绝进行性行为时,与其发生性行为也被视为强奸。强奸罪侵犯的是妇女对性的自由选择权。

所谓暴力手段,是指不法对被害妇女的人身行使有形力的手段,即直接对被害妇女采取殴打、捆绑、堵嘴、卡脖子、按倒等危害人身安全或者人身自由,使妇女不敢反抗的手段。所谓胁迫手段,是指对被害妇女进行威胁、恫吓,达到精神上的强制,使妇女不敢反抗的手段,胁迫的核心是足以引起被害妇女的恐惧心理,使之不敢反抗,从而实现强行奸淫的意图。而违背妇女意志是强奸罪的本质特征,但是不能把“妇女不能抗拒”作为构成强奸罪的基本特征,它只是判断是否违背妇女意志的客观条件之一。由于犯罪分子在实施强奸时所采用的手段和所造成的客观条件不同,对被害妇女的强制程度也相应的有所不同,因而被害妇女对犯罪行为的反抗形式和其他表现形式也是不一样的:有的不顾一切进行剧烈的反抗;有的胆颤心惊地进行挣扎或者哀求,反抗不明显;有的则瞻前顾后,没有进行反抗,等等。所以,不能简单地以被害妇女当时有无反抗表示,作为认定强奸罪的必要条件。对妇女未作反抗或者反抗表示不明显的,要通观全案,具体分析,精心区别。根据《刑法》第236条,强奸罪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1)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2)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3)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4)二人以上轮奸的; (5)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邹某借家教之际,强行与学生发生性关系,严重损害了学生的身心健康。其行为已经涉嫌强奸罪,等待他的将是法律的惩罚。




首页 | 律师简介 | 专长领域 | 律师文集 | 相册影集 | 人才招聘 | 法律咨询 | 联系方式 | 友情链接 | 网站地图
All Right Reserved

成都资深律师


All Right Reserved Copyright@2024 版权所有 法律咨询热线:18980058693  技术支持: 大律师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