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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非过错性解除劳动合同

添加时间:2017年11月15日   来源: 成都资深律师     http://www.zslscd.com/
    非过错性解除劳动合同是指劳动者没有过错,但由于客观情况发生了变化或者由于劳动者的主观原因,致使劳动合同履行困难,甚至无法履行的,在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情况下,用人单位经过法定程序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
    (一)非过错性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
    1.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有权在医疗期限内进行治疗和休息,不从事劳动。但医疗期满后,劳动者就有义务回用人单位参加劳动。如果劳动者因身体健康问题不能胜任工作,用人单位有义务为其调动工作岗位,选择其力所能及的岗位工作。如果劳动者对用人单位重新安排的工作也无法胜任,说明劳动者履行合同已经不能,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这里所谓的“不能胜任工作”是指不能按照要求完成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任务或者完成同工种、同岗位人员的工作量。如果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用人单位应当对其进行必要的培训,帮助劳动者提高劳动技能,使其适应用人单位工作的需要,也可以调整其工作岗位。如果用人单位尽了这些义务,劳动者仍不能胜任工作的,说明劳动者不具备在该用人单位就职的能力,用人单位可以解除与该劳动者的劳动合同。
    但是,用人单位不能随意调动劳动者的工作岗位或故意提高工作强度和提高定额标准,使劳动者无法完成任务,借口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
    3.劳动合同订立时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这是《合同法》情势变更原则在劳动合同中的体现。这里的“客观情况”是指履行原劳动合同所必要的客观条件,因不可抗力或出现致使劳动合同全部或部分条款无法履行的其他情形,如自然灾害、企业迁移、企业产业转移、被兼并等使原劳动合同不能履行或不必要履行的情况。发生上述情况时,为了使劳动合同能得到继续履行,必须根据变化后的客观情况,由双方当事人对合同进行变更的协商,直至达成一致意见,如果劳动者不同意变更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二)非过错性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及后果
    符合以上三种非过错性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用人单位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但必须履行法定的程序,否则不能行使解除权。非过错性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如果用人单位不愿意履行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的程序,可以额外支付劳动者1个月工资(代通知金)后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后还应该按照《劳动合同法》第46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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