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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城镇房屋拆迁工作维护社会稳定的通知

添加时间:2017年11月30日   来源: 成都资深律师     http://www.zslscd.com/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近几年来,随着我省城市化和城镇建设的快速推进,城镇房屋拆迁工作量不断扩大。由于一些地方因拆迁补偿不到位、拆迁安置不落实、工作方法不当而引发的纠纷和集体上访有增加的趋势。为认真做好《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城镇房屋拆迁工作维护社会稳定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03]42号)精神的贯彻落实,进一步做好我省城镇房屋拆迁工作,维护社会稳定,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城镇房屋拆迁管理工作的重要性
  加强城镇房屋拆迁管理是加快城市化进程,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提高群众生活质量重要的基础性工作,体现了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和长远利益。城镇房屋拆迁工作政策性强,影响面大,做好这项工作,不仅关系到经济和社会的发展,也关系到社会稳定的大局。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从讲政治、保稳定、促发展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城镇房屋拆迁管理工作的极端重要性,把做好拆迁管理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正确处理加快城市发展与保护群众利益的关系,正确处理改革发展与稳定的关系,努力做好工作,及时化解矛盾,保护群众的合法权益,维护好社会稳定。
  二、加强房屋拆迁管理,进一步规范拆迁行为
  城镇房屋拆迁要根据当地的经济实力和城镇建设发展需要,做到规范有序,量力而行,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不得搞华而不实、脱离实际的“形象工程”、“政绩工程”。各级政府要对拆迁项目认真研究、充分论证,严把审批关。对没有拆迁计划与拆迁安置方案,拆迁资金以及被拆迁人安置不落实,或违反城市规划的拆迁项目,一律不得发放拆迁许可证,确保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对拆迁安置资金必须专户存储,并实行主管部门、拆迁人及金融部门“三控管理”。
  要严格按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江西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以及《江西省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技术规范》要求尽快制定和公布当地的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基准价格,认真组织房屋拆迁估价活动,加强对拆迁单位和拆迁评估单位的管理,严格按照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拆迁补偿金额,并实行相应的监督管理制度。
  要特别重视妥善处理好“双困”家庭的拆迁安置工作。被拆迁人属于连续两年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城市居民,其被拆迁住宅用房每户建筑面积小于36平方米,被拆迁人要求货币补偿的,拆迁人对被拆迁人的货币补偿额应当足以保证被拆迁人在低一级别的地段购买建筑面积不小于36平方米的成套房,确保“双困”家庭不因房屋拆迁而降低住房标准。
  要结合房地产市场专项整治,对违法违规拆迁、擅自降低补偿安置标准、不及时解决被拆迁人合理要求的拆迁单位,可采取不批准新的拆迁项目、停业整顿、依法吊销拆迁单位资格证书等措施加大处罚力度;对不依法行政,不认真解决拆迁投诉的管理部门,要批评教育,责成整改,情节严重的要追究责任。
  各地要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采取积极有效措施,切实解决城镇房屋拆迁中的遗留问题。对拆迁范围内产权性质为住宅,在《江西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施行前已改为非住宅房屋达两年以上,并依法办理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拆迁时仍作非住宅使用的,按非住宅房屋予以补偿安置。对拆迁范围内由于历史原因造成手续不全的房屋,应依据现行有关法律法规补办手续。一时难以解决的,要耐心细致地做好解释工作,并积极创造条件,争取早日解决。对因房地产开发企业没有能力完成建设项目而导致拆迁补偿资金不落实、安置用房不到位的问题,市、县政府要采取有效措施,督促开发企业抓紧落实,或先行解决拆迁补偿安置问题,再根据法律法规和拆迁合同约定,追究开发企业的责任。
  要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发[2003]18号)精神,通过增加低价位普通商品住房供应、加强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管理、启动廉租住房建设等措施,完善住房供应体系,保证不同收入水平的拆迁居民能够进住不同档次、不同类型的住房。
  三、坚持依法行政,切实保护群众合法权益
  各地要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江西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严格依法规范拆迁行为。对于依据规划、符合法定程序审批的建设项目,被拆迁人如有不同意见,要耐心细致地做好说服解释工作;对不能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要经依法裁决后才能实施强制拆迁,并慎用强制拆迁措施;对不能达成协议且涉及面广的拆迁项目,要严格限制采取强制性拆迁措施,防止矛盾激化,确需强制拆迁的,必须严格执行法律程序,做好预案,并提前10天进行公告;对极个别借拆迁之机,无理阻挠,甚至串联闹事,严重影响社会秩序的,要依法及时进行处理。
  各地要充分发挥城市规划的调控和指导作用,严格依据经批准的城市规划审批建设工程项目。对涉及拆迁的,在规划审批前应以适当形式予以公示,充分听取被拆迁人等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建设工程规划方案一经批准,建设单位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必须经城市规划部门审批。城市规划行政部门在批准其变更前,应重新进行公示。不符合详细规划或者该拆迁范围尚未编制详细规划的,不得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四、切实加强领导,确保社会稳定
  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积极履行职责,认真做好城镇房屋拆迁管理工作,维护社会稳定。各市、县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认真分析研究本地区城镇房屋拆迁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并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认真加以解决。要认真总结和推广在房屋拆迁工作中关心群众利益的典型事例,以先进典型事例引导本地房屋拆迁工作。要加强房屋拆迁的信访工作,选择政策水平高,业务素质好的同志负责信访接待工作,对有问题的项目要了解情况,主动介入,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控制,把信访苗头消除在基层,把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要坚持属地管理、逐级负责的信访工作原则和误事责任追究制度,变老百姓上访为工作人员下访,及时调解纠纷,化解矛盾,防患于未然。要对上访的原因进行认真分析,特别是因拆迁问题上访较多的地区,要认真分析排查,制定相关措施,实行工作责任制,切实维护社会稳定。由于工作不到位而造成大量群体性上访或越级上访的,要追究所在市、县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电视、广播、报刊、网络等媒体要从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的大局出发,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向广大人民群众宣传我国城市建设的成果和城镇房屋拆迁工作情况,防止渲染、炒作拆迁工作中出现的一些失误和问题,激化矛盾。
  省政府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对各地城镇房屋拆迁管理工作予以指导和监督。设区市政府要对各县(市)政府城镇房屋拆迁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并对拆迁问题突出、影响社会稳定的地区进行监督检查,督促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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