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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察委员会组成和职责明确:为履行监督、调查、处置职权,监察委员会可以采取“谈话、讯问、询问、查询、冻结、调取、查封、扣押、搜查、勘验检查、鉴定、留置”等措施

添加时间:2017年12月4日   来源: 成都资深律师     http://www.zslscd.com/

报道,12月25日下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表决通过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在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开展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决定规定了监察委员会将合并的机构以及产生方式、人员构成、任免方式和职责等。

此外,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表示,属于反腐败国家立法中的修改行政监察法和制定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已列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目前有关方面正在抓紧起草。

决定全文如下: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在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开展国家

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

(2016年12月2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根据党中央确定的《关于在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开展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方案》,为在全国推进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探索积累经验,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决定:在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开展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

一、在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及所辖县、市、市辖区设立监察委员会,行使监察职权。将试点地区人民政府的监察厅(局)、预防腐败局及人民检察院查处贪污贿赂、失职渎职以及预防职务犯罪等部门的相关职能整合至监察委员会。试点地区监察委员会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产生。监察委员会主任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由监察委员会主任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监察委员会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监察委员会负责,并接受监督。

二、试点地区监察委员会按照管理权限,对本地区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依法实施监察;履行监督、调查、处置职责,监督检查公职人员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以及道德操守情况,调查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行为并作出处置决定,对涉嫌职务犯罪的,移送检察机关依法提起公诉。为履行上述职权,监察委员会可以采取谈话、讯问、询问、查询、冻结、调取、查封、扣押、搜查、勘验检查、鉴定、留置等措施。

三、在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暂时调整或者暂时停止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条、第十八条、第一百四十八条以及第二编第二章第十一节关于检察机关对直接受理的案件进行侦查的有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五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第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五十九条第五项关于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监察工作的规定。其他法律中规定由行政监察机关行使的监察职责,一并调整由监察委员会行使。

实行监察体制改革,设立监察委员会,建立集中统一、权威高效的监察体系,是事关全局的重大政治体制改革。试点地区要按照改革试点方案的要求,切实加强党的领导,认真组织实施,保证试点工作积极稳妥、依法有序推进。

本决定自2016年12月26日起施行。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张德江

11月初,中共中央办公厅近日印发《关于在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开展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方案》,部署在3省市设立各级监察委员会,从体制机制、制度建设上先行先试、探索实践,为在全国推开积累经验。

12月19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开幕,开始审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在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开展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草案)》。

受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会议委托,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李建国作了关于草案的说明。他指出,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作出的事关全局的重大决策部署,是我国政治生活中的一件大事,对加强党的领导,推进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是复杂的系统工程,在部分地区进行改革试点,先行先试,积累经验,是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迈出的重要一步。

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李建国

为在试点地区建立集中统一、权威高效的监察体制,草案规定:在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及所辖县、市、市辖区设立监察委员会,行使监察职权。将试点地区人民政府的监察厅(局)、预防腐败局及人民检察院查处贪污贿赂、失职渎职以及预防职务犯罪等部门的相关职能整合至监察委员会。”同时,草案对监察委员会及其组成人员的产生和对监察委员会的监督作了规定。

为实现对公职人员监察全面覆盖,草案规定:试点地区监察委员会按照管理权限,对本地区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依法实施监察”。同时,决定草案规定了监察委员会履行监督、调查、处置3项职权和可以采取的12项相关措施。

设立监察委员会,整合原行政监察机关、检察机关的相关职能,涉及到有关法律的适用问题,据此,决定草案对行政监察法、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条款的暂时调整或者暂时停止适用作出了规定。此外,为使试点地区充分认识试点工作的重大意义,保障试点工作积极、稳妥、顺利推进,草案还对试点地区做好试点工作提出了要求。

21日上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举行分组会议,审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在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开展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草案等,张德江委员长参加审议。

与会人员一致认为,腐败是侵蚀党和国家肌体的毒瘤,反腐败斗争关系党和国家生死存亡。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不断加强反腐败体制机制建设,制度的笼子越扎越紧,取得了明显成效,这表明当前我国的反腐败体制机制是行之有效的。但是,当前反腐败斗争形势依然严峻复杂,各级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中贪污受贿、权力寻租、利益输送等腐败问题依然存在。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作出的事关全局的重大政治改革,对推进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根据党中央的决策部署,在部分地区进行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先行先试,积累经验,是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迈出的重要一步。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试点工作的决定,使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意志,在法律层面对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进行规范,为试点工作提供法治保障,对于确保试点工作顺利推进,是十分必要的。决定草案贯彻落实党中央确定的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方案要求,规定了试点工作涉及的最主要、最基本的制度,为试点工作提供了坚实的法治保障,必将有力地推动试点工作和整个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顺利进行。与会人员完全赞成决定草案,一致建议将草案交付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

25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一项重要"决定"

25日下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一项重要决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在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开展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

《决定》规定了试点工作涉及的最主要、最基本的制度。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就试点工作作出有关决定后,试点地区检察机关反贪等部门的转隶就要开始。

从11月7日关于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消息对外发布,到此次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决定》,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这一重大改革”备受舆论关注。

为什么要改

为什么要进行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根据11月7日播发的通稿:

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是事关全局的重大政治改革,是国家监察制度的顶层设计。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建立党统一领导下的国家反腐败工作机构。实施组织和制度创新,整合反腐败资源力量,扩大监察范围,丰富监察手段,实现对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察全面覆盖。

监察委”是什么

监察委”的实质是什么根据11月25日播发的通稿:

监察委员会实质上是反腐败机构,监察体制改革的任务是加强党对反腐败工作的统一领导,整合行政监察、预防腐败和检察机关查处贪污贿赂、失职渎职以及预防职务犯罪等工作力量,成立监察委员会,作为监督执法机关与纪委合署办公。

如何产生对谁负责

国家监察体制改革事关全局,是复杂的系统工程,在部分地区进行试点,先行先试、积累经验,然后再向全国推开,是重要的改革方法。

此次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决定》,对三省市监察委由谁组成、如何产生、对谁负责等问题,都作出了明确规定。

——由谁组成,实质上是讲整合反腐败资源力量。《决定》说:

在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及所辖县、市、市辖区设立监察委员会,行使监察职权。将试点地区人民政府的监察厅(局)、预防腐败局及人民检察院查处贪污贿赂、失职渎职以及预防职务犯罪等部门的相关职能整合至监察委员会。”

——关于试点地区监察委如何产生,监察委主任、副主任、委员如何产生,《决定》明确:

试点地区监察委员会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产生。监察委员会主任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由监察委员会主任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

——对谁负责,实质上涉及到了谁来监督监察委的问题。《决定》说:

监察委员会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监察委员会负责,并接受监督。”

3项职权、12项措施

为实现对公职人员监察全面覆盖,《决定》规定:试点地区监察委员会按照管理权限,对本地区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依法实施监察。”

《决定》规定,试点地区监察委员会有监督、调查、处置3项职权:

履行监督、调查、处置职责,监督检查公职人员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以及道德操守情况,调查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行为并作出处置决定,对涉嫌职务犯罪的,移送检察机关依法提起公诉。”

为履行监督、调查、处置职权,监察委员会可以采取谈话、讯问、询问、查询、冻结、调取、查封、扣押、搜查、勘验检查、鉴定、留置”等措施。

改革的法治精神

设立监察委员会,整合原行政监察机关、检察机关的相关职能,涉及有关法律的适用问题。据此,决定对相关法律条款的暂时调整或者暂时停止适用作出了规定。

包括行政监察法、刑事诉讼法中关于检察机关对直接受理的案件进行侦查的有关规定,和检察院组织法、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等相关法律中有关规定。

凡属重大改革都要于法有据。”

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使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意志,在法律层面对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进行规范,将为试点工作提供坚实的法治保障,有力地推动重大改革”顺利进行。

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大事记

2016年1月,十八届中央纪委第六次全会举行。习近平总书记发表重要讲话指出:要坚持党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统一领导,扩大监察范围,整合监察力量,健全国家监察组织架构,形成全面覆盖国家机关及其公务员的国家监察体系。”

10月24日至27日,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召开。全会公报提出,各级党委应当支持和保证同级人大、政府、监察机关、司法机关等对国家机关及公职人员依法进行监督。

11月7日,发布消息,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在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开展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方案》,部署在3省市设立各级监察委员会,从体制机制、制度建设上先行先试、探索实践,为在全国推开积累经验。

截至11月14日,北京、山西、浙江三省市相继对外发布消息,宣布已成立省一级深化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分别由三省市党委书记担任地区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组长。

11月25日,发布消息,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王岐山到北京、山西、浙江就开展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调研。

12月25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表决通过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在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开展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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