满分司机违章肇事保险公司终审被判理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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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3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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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章积分已达12分,司机仍然驾车上路并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以满分司机驾驶证无效为由拒绝理赔。为此,满分司机所在公司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4月20日上午,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就本市首例12分司机开车出事故保险公司拒赔案做出终审判决,认定司机杨某有驾驶资质,判令保险公司向满分司机所在公司补偿车辆维修费3.2万元和公路护栏维修赔款11200元。
2004年11月24日,北京龙泽源置业有限公司司机杨某驾车在北京市海淀区北四环主路中关村桥西发生交通事故,车辆与道路护栏发生接触。交警认定司机杨某承担100%事故责任。为此,龙泽源公司花费车辆维修费用3.2万元,并向北京市公联公路联络线有限责任公司赔偿路产损失1.12万元。随后,龙泽源公司向车辆投保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申请理赔。保险公司发现杨某违章积分已满12分,遂以杨某驾驶证无效为由拒绝理赔。为此,双方诉至法院,龙泽源公司要求法院判令保险公司赔付各种费用共计4.32万元。
法院查明,杨某在2003年9月至11月期间,先后4次违反停车规定停放车辆,被处罚款共计20元,并致2003年11月24日其违章积分达12分,罚款均已在涉案交通事故发生前缴纳。2005年3月17日,杨某才被通知参加相关学习。在此期间,杨某的驾照并没有被暂扣。
一中院认为,满分司机杨某在已有12分积分情况下,于《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实施之后仍然驾驶机动车,应当适用《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承办法官解释说,杨某作为经过交通法规培训的驾驶员,已交纳了相应的罚款,说明其已知晓自己违章积分满12分的情况。此12分积分虽然均发生在《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实施之前,但《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实施之后,该积分并未自动清零,杨某的12分积分仍处于持续状态。因此,在《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实施后,杨某积满12分仍然驾驶机动车的行为,即进入了适用《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时间范围。
同时,一中院认为,满分司机杨某直至案件受理之日仍未受到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或注销驾驶资格的处罚,应认定其仍有驾驶资质,保险公司应依照双方当事人保险合同约定承担相应赔付责任。法官表示,双方当事人签订的《机动车辆综合险》条款第五条第八款第六项规定所限定的拒赔条件是驾驶员“无有效驾驶证”情况。而在本案中,杨某积满12分仍然驾驶机动车的行为虽然应当适用《实施条例》的规定,但根据现有法律法规,适用《实施条例》的规定也并不意味着产生杨某丧失有效驾驶证的法律后果。再者,截止案件受理时止,杨某并未受到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或注销驾驶资格的处罚。因此法院视为杨某仍有驾驶资质。杨某积满12分仍驾驶机动车的行为应属有关部门行政处理范畴,并不符合双方当事人事先约定的保险公司拒赔条件。故依照双方当事人保险合同约定,保险公司仍然应当承担赔付责任。据此,一中院做出上述终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