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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 成都

财产受损是否应该由物业公司赔偿

添加时间:2016年2月9日   来源: 成都资深律师     http://www.zslscd.com/
  目前,有些业主的家中财产被盗之后,要求物业管理公司进行赔偿。他们认为,既然自己向物业管理公司交纳了管理费,那么,财产一旦损失,物业管理公司就应负赔偿责任。这种理解是不正确的。

  首先,物业管理公司收取的管理费是为业主提供服务的成本报酬,既不是业主财产的保管费,也不是财产的保险费。

  其次,物业管理中的保安工作也只是配合居委会﹑公安机关搞好治安防范,其主要职责是维护区域的公共秩序,而不是为某单个业主看家守财。物业管理公司的保安能力是有限的,从客观上并无法完全杜绝盗窃案件的发生。可以说小区保安人员的配备及其工作,已经阻止或避免了许多案件的发生,把案件降到最低限度,作为服务对象的业主已从中受益。

  只要物业管理公司履行了其应尽的管理义务,业主的赔偿要求便与理相悖﹑于法无据,理所当然被物业管理公司拒绝。

  当然,若由于物业管理公司存在管理疏忽,而导致了盗窃案件的发生,则其应当根据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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