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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 成都

XXX诉X城市管理局行政不作为一案

添加时间:2016年5月23日   来源: 成都资深律师     http://www.zslscd.com/
【基本案情】甲系201室房屋产权人及实际居住人,因楼下101室经营饭店,长期影响其休息,甲长期向有关部门投诉,问题均没有实际得到解决。为此甲向X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所属执法中队投诉,该执法中队一直没有处理这个问题。为此,甲咨询我们,如何依法解决自己遇到的问题。【我们对本案的分析意见及工作方法】我们认为,经营单位的经营行为影响他人休息,在法律上来说,是违法和需要纠正的。但是,司法实践中,尤其是在民商事法律纠纷中,当事人如果将类似无法具体量化的、出现具有极大或然性的行为作为自己维权的内容,司法机关是很难掌握和处理的。因此,该经营单位的经营行为影响甲休息是属于城市管理方面的内容,但是,当真要求有关行政机关具体处理这一问题,行政机关处理起来也确实是有一定难度的。所以,甲要切实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就必须深入研究本案案情,认真探讨如何变维权内容于无形为有形。有形的维权活动,才能取得实实在在的效果。根据以上分析意见,承办本案的朱跃东律师继续多方位深入的研究了本案的案情以后,朱跃东律师认为,根据法律规定,生活类噪音,一般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法规进行处理;生产经营型的噪音,一般由环保部门通过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处理来进行管理。通过上述法律原则,我们可以发现这样一个规律,即国家机关一般是通过对行为主体的管理来实现对行为的管理的。就本案而言,甲楼下101室经营饭店长期影响甲休息的行为,从其行为源上来说,肯定是和101室的经营行为有联系的。但是,具体长期影响甲其休息的行为又未必一定都是101室本人亲自实施的。这就出现了这样一个矛盾,即有关国家机关仅仅对101室本人的行为进行管理或约束,是未必能解决甲遇到的问题的。所以,如果将本案作为民商事法律纠纷在甲和101室之间进行处理,不仅司法机关处理起来比较棘手,处理结果也是很难对101室进行执行。所以,朱跃东律师基于自己的本案的思考和对现场进行勘察的结论,建议甲既衔接甲自己以前已经向X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所属执法中队投诉的工作,将甲自己的维权思路调整为要求X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履行法定职能,依法拆除101室用于餐饮经营的部分违法建筑这个方向上来。朱跃东律师认为,这样才能实实在在的根除长期影响甲休息的行为,使其行为丧失存在的基础。而且,依法使影响甲休息的行为丧失存在的基础,这在法律上落实起来也是实实在在的。甲接受了朱跃东律师的建议。由于甲接受了朱跃东律师的建议,甲的维权行为于无形成为有形,具有了实实在在的维权内容。【裁判结果】101室在X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责令下,整改了影响甲休息的行为,甲希望的一个安宁生活环境的愿望,依法得到了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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