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热线:18980058693
首页
律师简介
房产法规
事故索赔
合同订立
业主维权
合同知识
法律咨询
联系方式
首页 > 律师文集 >

刑事动态

房产法规事故索赔合同订立业主维权合同知识租房知识合同保全事故鉴定合同法规事故诉讼物业管理刑事法规刑事动态
搜索律师文集
关键字
法律援助
电话:18980058693
联系人:王定刚
四川 成都

汽车年检造假频现

添加时间:2017年5月2日   来源: 成都资深律师     http://www.zslscd.com/
原标题:汽车年检造假频现 专家:可考虑降低刑法入罪门槛

  专家:

  北京市人大常委会立法咨询专家 胡功群

  京衡律师集团上海事务所律师 邓学平

  专家观点:

  ·如果检测站的员工是国家工作人员,“黄牛”利用工作人员为车主办事就涉嫌构成共同受贿犯罪以及行贿犯罪。

  ·设备生产厂家违反了《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五条第三款的相关规定,可能会面临被责令改正的处罚结果。

  ·如果监管部门故意放纵车检造假,或者明知车检造假而不予查处的,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则可能涉嫌玩忽职守犯罪。

  车主给黄牛200元的“劳务费”,黄牛再分给汽车检测站150元,就能让尾气严重超标的汽车拿到合格的检测报告;

  有的生产检测设备的厂家直接对检测程序动手脚,这样,只需在软件上人为控制检测数据就能让不合格的受检车辆达标;

  ……

  前不久,央视《焦点访谈》栏目再次曝光了车检中的造假现象。

  检测站、黄牛、设备生产厂家,这条造假链条上的各方应担何种责任如何追究其法律责任治理车检乱象应采取哪些措施对此,见习采访了北京市人大常委会立法咨询专家胡功群以及京衡律师集团上海事务所律师邓学平进行解读。

  造假链条上的各方应担何种责任

  在汽车年检整个造假链条上,汽车检测站的尾气检测人员可以说是造假行为的具体执行者。那么,工作人员为不合格车辆开据合格检测报告应如何认定,触犯了哪些法律法规呢

  胡功群指出,我国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五条第三款明确规定,“禁止机动车所有人以临时更换机动车污染控制装置等弄虚作假的方式通过机动车排放检验。禁止机动车维修单位提供该类维修服务。禁止破坏机动车车载排放诊断系统。”而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应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

  邓学平则进一步补充说明,对于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情节严重的,可以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此外,他还指出,如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应依法给予处分。

  汽车检测站的工作人员固然是造假行为的执行者,理应依法处罚,但“黄牛”也是车检乱象中不可忽视的一个组成部分。“黄牛”一方面与汽检工作人员勾结,一方面又收取车主的“好处费”,为造假行为牵线搭桥,可以说是二者间的“中介”。

  胡功群指出:“ ‘黄牛’的这种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所规定的范畴,可以依照这一法律规定依法进行惩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伪造、变造或者买卖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印章的;买卖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的,应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他还表示,车主使用造假的汽车尾气检测证明,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不仅要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惩罚,而且还会受到前述《大气污染防治法》的处罚。

  邓学平指出,“黄牛”与汽检工作人员勾结涉及两个方面:其一是职权的勾结,其二是金钱、利益的勾结。“‘黄牛’利用汽检工作人员的职权便利为车主办事并收取好处费,后与汽检工作人员利益均沾。如果汽检工作人员是国家工作人员,那么‘黄牛’就涉嫌构成共同受贿犯罪以及行贿犯罪。”邓学平说。

  “此外,‘黄牛’收取车主的‘好处费’,从民事法律关系层面来看,是违反法律规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无效合同,不受法律保护。‘黄牛’应将上述好处费退还给车主。”邓学平补充说。

  了解到,相较于以往的新闻报道,央视此次的曝光使设备生产厂家的不法行径也浮出了水面。厂家在设备投入使用前对检测设备动了手脚,可以说是从源头上污染了车辆年检制度。

  对于设备生产厂家如何依法追责,胡功群指出,设备生产厂家的做法违反了《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五条第三款的相关规定。“《大气污染防治法》禁止机动车所有人以临时更换机动车污染控制装置等弄虚作假的方式通过机动车排放检验。禁止机动车维修单位提供该类维修服务。禁止破坏机动车车载排放诊断系统。而违反上述规定的,可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机动车所有人处五千元的罚款;对机动车维修单位处每辆机动车五千元的罚款。”胡功群介绍说。

  因此,根据规定,设备生产厂家可能会面临被责令改正的处罚结果,而机动车所有人也将被处以5000元的罚款。

  监管部门对车检流于形式承担何种责任

  为了进一步改革创新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工作,加强检验监管,规范检验行为,2014年9月1日,公安部、国家质检总局印发了《关于加强和改进机动车检验工作的意见》,将政府职能部门与检验机构剥离,全面推进检验机构的社会化。至此,呼吁多年的车检改革终于迈出了实质性的步伐。

  意见稿明确指出了车检改革的背景:一些地方存在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巧立名目乱收费、只收费不检车、检验流于形式……监管部门对流于形式的车检应承担怎样的责任如何才能堵塞监管漏洞

  邓学平指出,如果监管部门故意放纵车检造假,或者明知车检造假而不予查处的,或者不依法履行监管职责,导致车检造假泛滥,甚至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则可能涉嫌玩忽职守犯罪。但如果没有证据证明监管部门存在上述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那么车检造假作为一种社会现象,目前还不能追究监管部门的法律责任。

  “根据《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如果相关监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弄虚作假,性质恶劣的将不仅受到行政处分,甚至会涉嫌构成渎职性犯罪,还会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胡功群表示。

  当被问及应如何堵塞监管漏洞,更好地发挥监管部门的监督作用时,二人也发表了自己的看法。邓学平认为从两方面入手:一是加大违法成本。车检造假现象一经查实,必须处以高额的惩罚性罚款,甚至可以考虑降低刑法的入罪门槛,将该类行为上升到刑法打击的高度;二是加大对监管部门的查处力度。“监管部门形同虚设的根本原因还是查处和执法的积极性不高,存在或多或少的消极履职现象。对此必须通过严格问责机制的形式进行倒逼。”邓学平说。

  胡功群则建议要加强制度建设,通过具体的措施把相关的法律规定落到实处;同时,要让先进的科技手段服务于行政监管,“发现一起查处一起,果断地砍断经济利益链条”,用法律手段使违法者无利可图。

  如何利用法律手段促进车检新政释放红利

  自去年9月公安部和国家质检总局联合推出车检改革以来, 检测流于形式的弊端依然未得到有效改善,“黄牛”也依然健在……改革所要破除的沉疴积弊依然存在。如何才能释放新政作用法律层面能为规范车检做些什么

  胡功群表示,从法律层面而言,我国已经制定了较为完备的法律体系,可以说是有法可依。“但现实层面往往是有法不依。因为守法成本较高,违法成本较低。”因此从法律层面而言,首先是普法问题,要让《大气污染防治法》真正深入人心。同时,监管部门要加大执法力度,保证有法必依违法必究。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彰显法治的权威,从法律层面规范车检行业。

  就检测机构的社会化,邓学平也给出了建议。他认为,检测机构的社会化还必须与检测机构的市场化、竞争化同步推进。“过去政府既是裁判员,又是运动员;既是执法者,又是利益相关者。这种角色定位的混同客观上为监管部门不作为、选择性作为提供了土壤和基础。”

  他主张政府职能部门与检测机构要真正剥离,确保监管部门独立的执法地位;同时,引入市场竞争。“用市场竞争的办法,淘汰不讲信誉、没有声誉的机构。更重要的是,政府的监管必须同步跟上,严厉查处检测机构的不法行为。通过设立市场准入制度,严格虚假检验的经济赔偿责任,促使车检行业走向自律和规范。”邓学平说。

(来源:正义网)




首页 | 律师简介 | 专长领域 | 律师文集 | 相册影集 | 人才招聘 | 法律咨询 | 联系方式 | 友情链接 | 网站地图
All Right Reserved

成都资深律师


All Right Reserved Copyright@2024 版权所有 法律咨询热线:18980058693  技术支持: 大律师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