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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遗落作案 仨小伙持仿真枪抢劫悉数领刑

添加时间:2017年5月8日   来源: 成都资深律师     http://www.zslscd.com/

  中国法院网讯 李铁、张丰、张天仨小伙携带仿真枪、匕首、蒙面抢劫一加油站1400余元现金仓惶逃跑时,李铁的身份证遗落在现场。后公安机关“据证追凶”分别将三人抓获。6月23日,河南省许昌县人民法院依法以抢劫罪,分别判处李铁、张丰二被告人有期徒刑4年零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判处被告人张天有期徒刑2年零6个月,缓刑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作案工具仿真手枪二把、钢珠子弹一包、匕首一把、黑色马虎帽三顶、白色手套三双宣布予以没收。

  2010年12月中旬的一天,许昌县陈曹乡甲村的李铁拿好遗忘在家中的身份证欲坐火车返回河北省高碑店市某镇继续打工。临行前他来到许昌火车站附近的一家宾馆找到在此打工的同村好友张丰叙旧。张丰又联系来同村好友张天三人在一起边喝酒边聊天时,都觉得打工太辛苦,挣钱太少。聊着聊着,李铁觉得偏僻处的加油站没有监控、每天营业款比较多,抢劫易得手且流窜作案不宜被抓,便提议“到A地抢劫加油站”。张丰、张天两人同意后,三人兑钱从许昌某商场买来三把仿真手枪,并于2010年12月23日乘坐长途汽车来到高碑店。随后的10多天时间内,三人先后在高碑店和静海县多处踩点,并分工演练,但始终没有找到合适的加油站作案。

  李铁在高碑店的一商城里买来匕首后,三人于2011年1月1日晚返回许昌。随后,张丰、张天两人去上班,李铁骑上张丰借来的一辆无牌照摩托车反复踩点,终于发现陈曹乡乙村附近、毗邻环乡公路的一处加油站深夜来往车辆少,且晚上经常只有一名妇女值班,比较适合作案。2011年1月7日深夜11时许,三人冲进营业室,由张天持仿真枪用威胁、恐吓、殴打的手段“招呼”住陈玲,李铁和张丰两人分头找钱。当李铁从抽屉翻出营业款900余元、张丰在床边陈玲的挎包中找到500元钱后三人骑上摩托车仓惶逃离加油站。

  回到张天的租住处后,李铁发现身份证不见了,想到在加油站掏摩托车钥匙时身份证可能被带出来遗落在加油站,自己的罪行有可能败露,他便拿了自己分得的450元赃款连夜逃往A地。

  陈玲在三人逃跑后报了警,并将在加油站内捡到的李铁的身份证交予许昌县公安民警。公安民警“据证追凶”于2011年1月12日远赴A地将李铁抓获。经审讯,李铁对自己的罪行供认不讳,并于当日领公安民警分别到张丰、张天的租住处将两人抓获归案。

  经查,李铁曾因犯故意伤害罪、盗窃罪于2008年8月6日被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年零6个月,2010年4月9日释放。

  经许昌市公安局刑事技术鉴定证实,李铁、张丰、张天三人抢劫时所持的两支仿真枪

  庭审中,三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均无异议。但均辩称抢劫的现金没有那么多。李铁的辩护人辩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法修正案》时间效力问题的解释,被告人李铁不是累犯,不应按累犯处罚。根据三被告人的供述,应当认定抢劫的数额为1200余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铁、张丰、张天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暴力手段劫取公私财物,其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第六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时间效力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之规定,因被告人李铁前罪实施时不满十八周岁,故被告人李铁不构成累犯。三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辩称盗窃数额应当认定为1200多元的辩护意见,因未向法院提供相关证据予以佐证,故其辩解理由,证据不足,法院不予采纳。在共同犯罪中,三被告人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被告人李铁协助公安机关抓捕同案犯,具有立功表现,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天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应当减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十七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八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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